zhengyr 發(fā)表于 2024-6-24 15:57
恰恰相反,“勞動本身的持續(xù)時間”與“決定價值的勞動時間”則不屬于同一個量綱。這是因為你沒有深刻認識 ...
錯誤!不同的量綱的量是不能在量上進行比較和折算的。
例如,距離、速度、時間都是不同的量綱,因而在量上是不可比較和折算的。
又如,碳和氫、和氧,雖然都是不同的元素,但它們所具有的原子量卻屬于同一個量綱,因而完全可以在量上進行比較和折算。
同理,復(fù)雜勞動的持續(xù)時間和簡單勞動的持續(xù)時間都屬于同一個量綱,因而完全可以相互折算。馬克思所說的“1個復(fù)雜勞動日等于1個簡單勞動日”“一日較高級的勞動化為X日簡單的勞動”講的都是這種量(“勞動日”)的比較和折算。因此,這里的“勞動日”就是同一個量綱“勞動本身的持續(xù)時間”的計量單位。
而決定價值的勞動時間則只是簡單勞動時間在價值決定上所具有的基準意義,根本就不是不同于簡單勞動本身持續(xù)時間的其他勞動時間,不是勞動時間以外其他的量綱
這就像把碳-12原子質(zhì)量的1/12作為標準原子量一樣,你能說這個“標準原子量”與碳本身的原子量,以及其他元素的原子量不是一個量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