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兜柁r理論》實證之證偽
我們主要考察張五!兜柁r理論》的實證部分,也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然后用數(shù)據(jù)來證偽張五常的推論。
首先,我們看第七章的“肥料和其他投入質量上的變化”一節(jié),這里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農家肥和商品肥的基數(shù)問題:張五常只是說商品肥增加120.5%,農家肥減少13.5%,但這并沒有多大意義,因為沒有基數(shù),總量如何變化還不好說。第二,張五常對商品肥“成本較高,但效果也較好”沒有任何的說明和定義。假設土地和勞動量不變,施用農家肥和商品肥的總成本也相同,那么“效果也較好”就意味著:施用商品肥時,總產量要高些;而這樣一來,邊際生產函數(shù)曲線就必須向上移。顯然張五常不是這意思,否則他就不會得出資源浪費的結論了。事實上,施用農家肥比施用商品肥的勞動量要大的多,在這個意義上,即使總產量不變,仍可以說“效果也較好”。張五常也不會是這意思,因為這其實意味著,耕作集約度的減少。
接下來,看第七章的“勞動投入密度的調整”一節(jié)。主要數(shù)據(jù)是“表2”,其中(9)和(10)兩項張五常自己并沒用到,我也沒搞明白是什么意思,就不說了。我主要是對(7)“自耕農人均土地”這一項,有點不同看法。我認為,這組平均數(shù)實際上可能毫無意義,因為地主收回的土地相對于一般自耕農會多很多,從而把平均值拉高了。
張五常說,“地主可以自己耕種由此收回的土地,也可以雇他人耕種,或把土地出售給佃農以外的人。這連同佃農購買的土地,導致了自耕農的增加!痹跍p租后,“有20.9%的租佃耕作土地轉變?yōu)樽约焊N。在這部分發(fā)生了轉變的土地中,只有大約2%到3%可歸因解除租約和佃農購買土地!笔聦嵣希蛡蛩烁N是不合規(guī)定的,但顯然,這雇傭的他人是不能算自耕農的。
我的看法是,真正意義上的“自耕農”的人均土地其實是基本不變的。張五常在這一章的結論里說,“正如在表2第7、8欄所表明的那樣,1951年減租后,單位土地上的農業(yè)人口(這公認是衡量勞動投入的大致尺度),在佃農耕地上比在自耕農耕地上要高47%!备鶕(jù)我的理解,這里的47%改為30%比較合適。
張五常還說,“根據(jù)巴克進行的另一次調查(該調查包括1929-1933年期間中國的168個地方的16786個樣本農戶),我們發(fā)現(xiàn),……在列舉的7類耕地中,所租種的平均面積最小的耕地,是同季雙重輪作的稻田(2.37英畝),這種稻田一般是最肥沃的!边@表明,輪作或套種優(yōu)先在最好的土地上進行。
而根據(jù)張五常的理論,地主在收回部分土地時,一定會優(yōu)先收回最好的土地。當然,這并不能排除佃農由于各種逼迫或壓力而在較差的土地上進行輪作或套種,但是如果張五常不能證明這種可能,則他所謂的邊際作物的實證含義就被消弱了。同時,這一含義,也會消弱了張五!翱h的等級劃分”法的實證含義。
這就關系到了張五常最為得意的第八章,而我最不能理解的是,張五常在這一章中涉及了不少作物,但卻沒有涉及任何一種作物的價格變化問題,只是在第七章的一個注腳里提到,“1949年發(fā)行新貨幣后,19050-1951年大米價格的上升小于15%”。而作物價格變化,對作物選擇是有重要影響的。也就是說,張五常并沒有排除,他所謂的作物選擇模式的改變可能是價格引起的;尤其是1949年發(fā)行新貨幣,和減租是同一年,發(fā)行新貨幣的影響有多大?又怎樣排除呢?
張五常還引入一個“作物面積”的概念,說:“耕地面積在長期內是完全沒有彈性的,但作物面積則不是這樣。為了說明這一點,假設在一年內,一公頃耕地上只種植一茬稻子。那么,作物的面積就是一公頃。如果在同一時期(一年內)同一塊土地上,農民種一茬稻子,一茬白薯和半茬蔬菜,那么作物的面積就應計算為兩公頃半。簡言之,作物面積表示在給定的耕地上單位時間作物的輪作率,用實際耕作公頃數(shù)來度量。若耕地不增加而作物面積增加,那就意味著通過提高作物的輪作率而增加了耕作的集約度。”
很顯然,張五常所謂的增加了耕作的集約度,是相對于耕地面積而言的;而且,他第七章“減租后投入調整的證據(jù)”,也是這種意義上的。乍看起來,張五常的“作物面積”好像定義的很清楚,其實不然。一個問題是,“作物面積”要不要考慮種植密度?同樣是一公頃稻子,一個的種植密度是另一個的2倍,我們真的能說作物面積都是一公頃么?套種的作物面積又怎么計算?兩種作物套種在一公頃土地上,是每一作物的作物面積都是一公頃么?如果不是,那又如何折算?即使輪作作物,也不像張五常上面說的那么簡單,因為張五常也說了,“土壤的肥力會耗盡,季節(jié)可能不合適”,這都會導致生產函數(shù)的變化。這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張五常的數(shù)據(jù)實際上就沒有任何意義可言。真正有實證意義的,應該是同一塊土地上,每年的產出總價值與總投入的比值:若減租后,該比值變小,則張五常的推論可以得到證明。
這里的“同一塊土地”非常重要,因為不同的土地,可能肥力不同,是沒有可比性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我認為張五常所謂的“內部邊際土地作物”是沒有意義的:他根本就是用差土地來拉低好土地的產量,從而使平均產量下降。
張五常說:“土地經濟學家使用‘邊際土地’(Land Imargin)這個術語通常指的是沒有耕種的“可耕’土地。這里使用的內部邊際土地是指在私人擁有的土地內的這樣一些小塊土地,這此小塊土地由于質量很差,而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很少被利用。在臺灣,這些邊際土地包括山坡地和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土地,在這些土地上可以種植某些有價值的東西。減租后,為這些邊際上地所選擇的作物是香茅草,這是一種用于制香水的野草,現(xiàn)已被大面積引進種植!
很顯然,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即使這些土地的地租為零,也基本是沒有人耕種的,它們不會出現(xiàn)在租約里。那么照張五!翱h的等級劃分”法的邏輯,即使再怎么減租,對這些土地也是不會有影響的。但張五常證實,減租后,這些土地上種起了香茅草來。如果排除價格因素的影響,并且確實是佃農在種的話,那么,這些土地一定是進入租約了。會是怎么進入租約的呢?我能想到的,就是張五常的捆綁銷售理論——跟好土地搭配出租。而佃農之所以接受這種捆綁,是因為他們不得不屈服于自己的肚皮?上У氖,張五常并沒有涉及減租前后的租約樣本,我也就不知道這個推測是否對。
關于邊際作物,張五常說:“假設這家佃農在一塊面積固定的土地上每年不斷地插擠進新的作物進行輪作。最終便會有這樣一種作物,這種作物不論種植密度多大,其單位作物面積產量都將大大低于其他地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較好的土地會用完,土壤的肥力會耗盡,季節(jié)可能不合適,種植過密等。插擠進來的最后那種作物就是邊際作物(marginal crop)。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佃農土地在減租后都會走向這個極端。我要表達的主要意思是,在邊際追加種植的一種作物,其單位作物面積的產量,將低于該作物在另一塊耕地上作為邊際內作物種植時的產量。因為佃農耕地上這種邊際作物畝產量拉低了單位作物面積的平均總產量,所以也就證明了佃農投入的邊際回報較低。”
事實上,這是張五常第八章的邏輯基礎,但需要條件:要是同一塊土地,至少兩塊土地要同質,生產函數(shù)一樣。很顯然,這條件不滿足,因為插擠邊際作物時,“土壤的肥力會耗盡,季節(jié)可能不合適”。也就是說,同一作物,當它作為邊際作物種植和作為邊際內作物種植時,各種條件很不同,生產函數(shù)其實是不一樣的,沒有可比性。而且,當作為邊際作物種植時,該作物只是土地產出的一部分,但當作為邊際內作物種植時,該作物是土地產出的全部,這種比較也是沒什么意義的。
如果張五常還不明白,那就不妨想想他自己的《蜜蜂的寓言:一項經濟調查》,其中曾提到蜂箱的連帶產品。其實,套種或輪作的作物就是土地的連帶產品,是不可以分開的一個整體。
本質上講,所謂邊際套種作物和季節(jié)性邊際作物,其實是利用“作物面積”引入了差土地,從而把平均產量拉低。這種套種或輪作也可能是捆綁銷售的結果——不這樣耕作,就不租給你地;如果是這樣,在租約上可能會有反應。但也可能是這樣,減租后佃農的土地雖然少了,但投入總量仍按原租約執(zhí)行,固定不變,這樣多出來的投入會提高土地的肥力,就可能適合進行輪作或套種了。這里的問題是,為什么地主可以收回部分土地,而佃農不可以收回部分投入呢?莫非ZF不禁止地主收回部分土地,反禁止佃農收回部分投入?否則,能想的大概還是捆綁銷售——不投入這么多,就不租給你地。
在張五常的實證數(shù)據(jù)中,居然沒有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后的數(shù)據(jù),我很奇怪。照我理解,“耕者有其田”就是大家都是自耕農了。根據(jù)張五常的理論,成了自耕農的佃農,由于沒有了地主的“誘使”,他們的耕作集約度必然要減少。如果排除了價格因素或發(fā)行新幣的影響,則在“耕者有其田”后,作物選擇模式也應該與1949年減租之前相一致,這樣就恢復了資源無浪費的狀態(tài)。這一含義的實證意義,我認為比張五常的第八章要明確的多了。但張五常只是說“耕者有其田”需要新的理論來處理,就置之不理了,如果這不是一種策略的話,那就是張五常沒明白這一含義。
附表1是我在網上搜到的一份數(shù)據(j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后,耕作集約度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大幅增加:這和張五常的理論是不一致的。至于張五常說的作物選擇模式,我還沒有1953年后的數(shù)據(jù);但是,無論從邏輯還是經驗上講,在耕作集約度依然增加的條件下,作物選擇模式是絕對不可能恢復到1949年減租之前的。所以,排除價格因素的影響,這在一定意義上就證偽了張五常的推論:減租后,耕作集約度的增加導致了資源浪費。
如果張五常想反證偽的話,那就不妨把1953年后的數(shù)據(jù),補到他第八章的表格中。我期待著。
附表1 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前后農戶購置生產設備比較表
1949.7~1953.6 1953.7~1957.6 1957.7~1960.6
數(shù)量 每年平均 數(shù)量 每年平均 數(shù)量 每年平均
抽水機(架) 311 78 2484 621 1914 638
打谷機(臺) 16139 4035 30616 7654 33159 11086
風谷機(臺) 6709 1677 11605 2901 18013 6004
深耕梨(把) 54999 13750 87232 21808 83248 27749
牛車(輛) 696 169 10071 2518 13354 4451
噴霧器(架) 1565 391 4327 1082 21869 7289
手拉車(輛) 1532 383 9007 2252 6884 2295
購買耕車 73551 18388 152564 38141 120834 40278
修建谷場 359843 89961 548733 137183 1192186 397395
修建堆肥舍 74987 18747 310480 77620 245992 81997
修建畜舍 61069 15267 168593 42148 130008 4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