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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治理與討論] 楊玉圣:這是一種學術權力尋租行為 [推廣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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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abai 發(fā)表于 2005-4-8 21:17:00 |只看作者 |壇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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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玉圣:這是一種學術權力尋租行為

      ●記者 樊未晨(中國青年報 20050406)

      “這種要求研究生論文必須把導師署為第一作者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學術權力尋租行為”,對于華中科技大學電信系出臺的這條明文規(guī)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學術批評網(wǎng)主持人楊玉圣先生非常氣憤。他曾參與起草中國第一部“學術憲章”———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試行)》,對學術成果發(fā)表時的署名問題有獨到見解。

      他指出,學位評定委員會利用其審查、授予學位的權力,在強行、直接、赤裸裸地侵吞研究生的學術成果。這是不符合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倫理的“霸道條款”!屬于典型的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行為,也是公然違背知識產(chǎn)權的違法行為。這種在研究生的成果上強行署名、而且冠冕堂皇的做法,會進一步毒化師生關系和校園文化,對于學術發(fā)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并對學術道德、學術規(guī)范、學風建設和知識產(chǎn)權帶來了極大的挑戰(zhàn),其后果將是嚴重的,絕不可等閑視之。

      “對導師與研究生聯(lián)名發(fā)表文章的情況,要區(qū)別對待。”楊玉圣教授說,如果某課題的研究,確實是導師和研究生共同完成的(比如,導師提出題目,并指導學生搜集資料、寫作,雙方密切合作完成),那么無論導師是署名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都是名正言順、無可厚非的。

      但是,如果導師只是一般地泛泛地提出指導意見,論文或成果主體系由研究生獨立完成,即使導師曾對行文提出修改意見,那么導師也不宜成為署名作者。因為老師本來就應該傳道、授業(yè)、解惑,導師指導研究生的論文是他們的份內(nèi)之事。何況,作為導師,按照各大學的管理體制,除了享有研究生導師這一崇高的學術榮譽和社會地位外,還會獲得相應的酬金,“這是一種雙重回報”,楊玉圣認為,這也是人們對部分導師把研究生當成廉價“打工者”現(xiàn)象表示不滿的原因之一。

      他認為,這種情況下,學生作者應通過致謝的方式適當對包括導師在內(nèi)的提供指導或幫助的相關人士進行鳴謝。

      早在3年以前,鄒承魯院士就曾呼吁清除浮躁之風、倡導科學道德,并強調(diào)提出“強行在自己并無貢獻的論文上署名”,是當前科學工作違規(guī)行為的主要表現(xiàn)之一。楊玉圣強調(diào),最近出臺的《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就指出:“堅決反對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違背學術規(guī)范,侵占他人勞動成果的不端行為”;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試行)》也指明:“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薄皩W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這個系的做法與這些規(guī)定是完全背道而弛的”,楊玉圣說。

      至于系領導解釋的該措施是為了防止學生剽竊,楊玉圣指出,難道導師署名第一作者就能不發(fā)生抄襲剽竊的問題了嗎?有一個現(xiàn)成的反例就是,幾年前,東南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署名第一作者的數(shù)篇論文,事后不都被證明是抄襲的嗎?

      “解決剽竊問題,靠的是學術規(guī)范教育,靠的是學術制度建設,靠的是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嚴肅查處,怎么可能靠導師署名第一作者這樣匪夷所思、本末倒置的辦法呢?”楊玉圣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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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尋租行為 權力尋租 楊玉圣 社會科學研究 華中科技大學 楊玉圣 學術尋租 署名

    李志剛: leabai@126.com
    沙發(fā)
    ward1026 發(fā)表于 2005-4-9 09:32:00 |只看作者 |壇友微信交流群

    楊玉圣的文章以前看過一些,確實擲地有聲,強制署名不應該,可是沒有導師署名,我們的文章有人發(fā)嗎?

    劍心
    藤椅
    Ivan 發(fā)表于 2005-4-11 14:52:00 |只看作者 |壇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愿不愿意是一回事,制度規(guī)定非如此不可則是另當別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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